战争罪,通常被称为反人类罪,是指违反战争惯例或法律的行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这个术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战后,一些国家之间开始讨论战争罪以及应该如何惩罚那些犯罪者。 1919年的《凡尔赛条约》是最早的文件之一。他们很难就战争时期什么应该或不应该被定罪达成一致,在试图决定适当的惩罚形式时,他们发现了更多的分歧。 建立国际法院的想法被提出来,但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参与者。
二战后,战争罪的问题得到了更详细的处理。 盟军成员在纽伦堡和东京设立了国际法庭,对战争期间犯下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 这些法庭制定的原则至今仍是国际刑法的基础。 到1946年,联合国大会已经确认了这些 "国际法原则",并开始制定决议,规定了对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人的惩罚。
今天,大多数战争罪现在有两种惩罚方式:死刑或长期监禁。 为了获得这些判决中的一种,任何战争罪的实例都必须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ICC)。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7月1日,目的是将战争罪犯送上法庭。 法院的权力基于一项条约,有108个国家支持它。
See_also: 你是哪个 "OITNB "角色?在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案件之前,必须满足一些资格条件。 罪行必须属于该法院被认为有管辖权的类别之一。 这些类别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这些主题有些宽泛,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的罪行,但一个明显的例外是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只有同意并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条约的国家才会遵守法院的权威,因此来自非参与国的军事人员不能接受审判,无论他们可能犯下何种战争罪行。 有资格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的罪行必须是在法院正式成立之日后犯下的。 不符合国际刑事法院听证会所有要求的战争罪可能会被提交审判,因此可以就如何惩罚犯罪方做出决定。
See_also: 金环》--犯罪信息